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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是因为作者拥有该作品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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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hum333
時間:
2024-1-25 13:39
標題:
要么是因为作者拥有该作品的版权
如页面所述 附录 15,经第页文件证实 14. 由于这些原因,第 14 页的文件 这些记录的157/158并不改变争议的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作者在这里并不完全正确,在最初的文本中概述的术语中不能设想抄袭。 可以肯定的是,从页面上的文档对比来看 根据附录第 15 条和第 66 条,记录中可以明显看出,被告使用了作者的作品来编写有争议的书籍,并使用了他的报告和文本,但没有标明作者的姓名作为其知识创造者和相应权利的持有者。版权;被告人的不当行为仅此而已。 然而,被告并没有从字面上复制作者的作品,也不是唯一被用作研究来源的作品,就像被告没有称自己是附录第15页文件的作者一样。因此,为什么没有谈论抄袭。
无论如何,即使情况确实如此,该案的现有材料表明,根据第 1 条的规定,作者的权利受到侵犯。24, II, 联邦法 n° 9610/98,该法引起了其修复。由于最初声明中不存在抄袭并不能消除作者获得应有赔偿的权利,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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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影响损害的程度,即使数额较小,也会影响其数额的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承认作者所遭受的可赔偿的精神损害,鉴于被告的非法行为,即使用由被告创作和撰写的作品,这种精神损害必须由被告予以修复。作者,第 300 页。15、编写书页数。66,都在附录中,没有标明他的名字作为其知识创造者,而他实际上就是这样。 然而,没有提及物质损失,这也没有在记录中得到证实。提交人没有任何文件证据证明涉案书籍正在出售,
特别是因为记录中的证据表明并非如此,因为正如辩护中所述,它是一部明显且典型的纪念作品,其发行只是免费的。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则由法院确定。并且,特别考虑到这是一个轻微损害的情况,仅限于在编写分页书时使用的作品摘录中没有提及和参考作者的姓名。根据附件第 66 条,除了考虑所附文件中授予的禁令的影响外,将赔偿金额设定为实际支付之日有效的最低工资的 25 倍似乎是适当且令人满意的。 因此,这是 25 美元的最低工资,即提交人有权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该数额足以作为对原告所受损失的经济补偿,不构成不当得利,也没有在被告面前有任何嘲讽或夸大的成分,主要是作为阻碍这种做法的因素。此类新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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